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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文章 【发布时间: 2016-06-02】  【点击数: 】 【字号: 】 【我要打印
大连医科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

为完善学士学位管理制度,使我校学士学位管理更加规范,以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、辽宁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一、学士学位授予标准

凡我校本科毕业生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达到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,其课程学习、毕业实习、毕业论文、毕业考试等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、基本技能,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,通过审批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

二、授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

1、本科毕业生,应首先提出申请,填写《大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》。
2、各学院、系、学生处根据本办法,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、在校表现、奖惩情况逐一审核;教务处对申请者的课程学习、毕业实习、毕业论文、毕业考试成绩情况逐一审核。
3、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情况,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,采取无记名投票,超过半数以上,可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。
4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。
5、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,由学校统一颁发大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。
6、学位授予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三、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

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。
1、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,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;
2、曾受过一次记过(含记过)以上处分者;
3、未获得毕业资格者;
4、在校期间主干课程重新选学和非主干课程补考门数累计达五门(含五门)以上者;
5、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未达标者;
6、未通过省级及以上计算机考试者;
7、未达到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或未能修满选修课程学分者;
附则: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记过(含记过)以上处分者,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,毕业时,主干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(含80分)以上,并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,可申请学士学位。

四、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

五、本实施办法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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